方文军:严惩公职人员毒品犯罪-凯发网

2016年04月12日 11:18:53 来源: 北京日报

    下调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从严惩处公职人员毒品犯罪

    最高法发布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把“丧尸药”等列入新型毒品范畴,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该司法解释将于4月11日起施行。

    这份司法解释对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并全面规定各类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亮点颇多。

     新增“丧尸药”等12种毒品定罪量刑标准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同时,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也体现了从宽处理。

    首先,《解释》明确或者下调了部分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解释》新增了涉及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据悉,甲卡西酮俗称“丧尸药”,是冰毒的“亲戚”,研究表明,该物质能导致急性健康问题和毒品依赖,过量吸食易造成不可逆的永久脑部损伤甚至死亡。在美国发生过若干起吸毒人员啃脸事件,都被认为是甲卡西酮作祟,遂有“丧尸药”之名。《解释》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200克以上,应认定为毒品数量大,依据刑法,应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解释》配合刑法修订,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马岩说,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在我国较为突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制毒物品犯罪的精神,《解释》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与制毒物品有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对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从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本应自觉抵制毒品、积极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如果这部分人反过来去实施毒品犯罪,无疑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和更大的社会危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说。

    这份司法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被认定为刑法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据方文军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将直接入罪

    根据司法解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数、次数、后果方面不需要达到其他要求。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直接构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数量不另作要求。

    “我们国家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比较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的滥用问题日益突出。”马岩表示,司法解释将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和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行为规定为从严、加重处罚情节。要紧紧抓住青少年这一重点群体,全面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努力实现“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目标。

      微信群组织别人吸毒定非法利用网络罪

    《解释》还对毒品犯罪中近年来出现的新现象进行了明确。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中,“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列为认定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

    《解释》还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对于日渐突出的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组织的吸贩毒行为,《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随着明星涉毒丑闻的连续曝光,容留吸毒逐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许多人对容留吸毒罪与非罪的界限还比较模糊。这次,《解释》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做了详细列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即: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解释》也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应用,网络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传播制毒技术、买卖制毒物品、贩卖毒品和组织吸毒等形式。”方文军说。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他说,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分析

    毒品犯罪

    为何越打越多

    据马岩介绍,去年全国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39024件,同比增长30.17%,审结率93.63%。

    据统计,去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42000件,同比增长30.7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137198人,同比增长25.08%,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27384人,同比增长10.17%;重刑率为19.96%,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0.59个百分点。

    对此,记者问道:“去年毒品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为什么会出现毒品犯罪越打越多的现象?”

    “对于这一现象要辩证地看待。”马岩指出,首先,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和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当前,我国的吸毒人员基数庞大,而且呈增长趋势,庞大的毒品消费市场和增长的毒品消费需求催生了毒品犯罪。

    其次,毒品犯罪隐蔽性很强,侦破难度较大。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上升,说明缉毒执法部门查处、破获毒品犯罪的力度在加大。特别是去年,公安机关通过深入开展“百城禁毒会战”、网络扫毒专项行动等一系列缉毒执法活动,禁毒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此外,毒品犯罪成因复杂,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艰巨、长期的社会管理工程。在坚持对毒品犯罪依法从严打击的同时,更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禁毒,着力消除滋生、诱发毒品犯罪的深层原因,构建惩防并举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禁毒防控体系。

    马岩表示,在审判工作中,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突出打击重点。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严惩,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本报记者 高健

责任编辑: 柴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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